摩达资讯 | 研讨会主题发言(七)关于《期货法(草案)》的修改建议——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
《期货法(草案)》研讨会
第二单元 主题发言(七)
《期货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从投资者的角度出发
资深期货投资人
肖新中先生

肖新中老师对与会的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表达了由衷的感谢,作为投资者他已见证了中国期货市场从无到有、从无序到有序、从制度到条例再到法律的进步与完善。同时,肖新中老师对《期货法(草案)》从期货交易主体,报告、报备制度,交易者交易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以下建议。

01
一、建议小于千亿消费量的商品不在期货市场交易
首先,期货市场的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其功能是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小于千亿消费量的商品在期货交易中容易被操纵。其次,小于千亿表观消费量的商品容易行成局部垄断(资金优势加商品的行业优势),进而导致该商品产业链的损害。因此,不建议小于千亿消费量的商品在期货市场进行交易。
02
二、建议报告、报备制度参考个税申报
《期货法(草案)》第十六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期货交易场所报告,不得影响期货交易场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程序化运行中内容和交易策略的随时改变,给程序化交易的报备增加了困难,也给投资者增加了负担。建议改为同一合约下单交易指令时间间隔大于100毫秒即可。可从下单API函数或程序化平台直接实现。从而,可省略报备程序。此外,《期货法(草案)》第十九第一款规定,期货交易实行交易者实际控制关系报备管理制度。交易者应当向期货经营机构或者期货交易场所报备实际控制关系。由此可知,监管者本身需要对实际控制账户进行监管,而草案把这种义务直接以法律的形式附加到投资者身上,该部分的合理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综合上述原因,建议《期货法(草案)》在规定报告、报备制度时参照个税申报制度APP的申报方法。
03
三、建议增加期货交易者相关交易制度
在期货及衍生品的交易中,监管者有监管者的法律制度,交易所有交易所的法律法规,但作为金字塔最大底层的个人投资者却缺少自身交易制度。因此,为了平衡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建议在《期货法(草案)》中增加资金管理制度、强平制度等交易者自身的交易制度。
下期预告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刘春彦先生
关于《期货法(草案)》的修改建议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角度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