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达资讯 | 研讨会主题发言(九)关于《期货法(草案)》的几点建议
《期货法(草案)》研讨会
第二单元 主题发言(九)
关于《期货法(草案)》的几点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
杨为乔

杨老师认为:对学界与业界而言,《期货法(草案)》的出台提出许多需要探讨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比东亚地区期货立法体例模式的差异,尤其是日本《商品期货交易法》、《金融商品交易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的立法经验,可以发现存在诸多类似的制度与社会根源。无论是刻意设计还是无心插柳,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期货立法中的历史经验值得我们思考与借鉴。具体来讲,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台湾地区在《期货交易法》之外,另有《证券投资人及期货交易人保护法》;在日本《商品期货交易法》中也有“委托人保护基金”的规定,在《金融商品交易法》第四章之二专门规定了“投资者保护基金”。相比而言,《期货法(草案)》中对于期货投资者的保护制度的设计较为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第二,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律制度体系中有《财政收支划分法》《捐税稽征法》《所得税法》等专门法律制度规定与期货有关的税收问题,而期货税收法律制度在《期货法(草案)》中并未提及,不知是何考量;
第三,除前述法律外,台湾地区期货制度在《银行法》《金融机构合并法》《洗钱防制法》《保险法》《通讯保障及监察法》《劳资争议处理法》以及《信托业法》等法律之中,均有所涉及,条款多寡不一,但呈现出期货制度在整个金融法制乃至私法体系中无处不在的影响,就此而言我国期货制度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尚未被充分认识和明确;
第四,无论是我国台湾地区的期货立法还是日本的期货立法中,均十分注重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与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与运用。例如台湾地区《期货交易法》第七章就是“仲裁”;而在日本《商品期货交易法》第五章“商品期货交易协会”一章第五节就是“纠纷的解决”而赋予“商品期货交易协会”参与纠纷解决的职责;而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该法第五章之五,则规定了“指定纠纷解决机关”等内容。上述程序、机关的存在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显然可资借鉴。
第五,当前《期货法(草案)》反映出的投资者、期货公司、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市场监管机构之间的冲突,实际上是围绕着期货交易而展开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这些利益分属不同社会群体,代表不同主体和部门的不同利益取向以及各自的社会角色定位;就此而言,这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难以调和的特征。
为此,就特别有必要思考与反思:
制定《期货法(草案)》的初心是什么?是制定一部期货市场交易法?还是期货市场监管法?是为投资者、期货公司以及交易制定一部交易安全保障法?还是为监管当局制定一部行政管制法?这些问题都值得立法者高度警惕。